2026年10月

第九十章 从“天下”到“主权”

前文各章已从文明起源、族群迁徙、文字源流、科学体系、制度建构等多个维度,勾勒出人类文明同源、自东向西传播的整体脉络。本章在此基础上,考察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议题:从古代“天下观”到近代“主权边界”的转变过程中,中国领土法统的真实演变脉络。
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领土”概念。中原王朝秉承“声教所至”的理念,其影响范围取决于文明辐射与政治威仪,而非排他性的疆界。对于业已形成明确政权的邦国,中原王朝通过授印、朝贡等方式,承认其统治权,并将其纳入以中原为核心的天下秩序。在民族国家概念形成之前,领土观念并无核心价值。
近代主权边界概念,是西方殖民体系与民族国家建构的产物。当前世界各地的领土划分,大多源于近代西方殖民体系下所缔结的各种条约。中国作为中原王朝的直接延续,其领土概念既拥有清晰的历史脉络可供溯源,亦具备完整的法统理论作为支撑。本章要做的,正是厘清这一从“天下”到“主权”转变的真实脉络,并在此基础上,为现代中国的领土法统提供独立于西方框架的历史依据。

一、作为“全部政治遗产”的大明“天下”
现代中国的领土边界,既非对古代中原王朝版图的简单继承,也不应是对西方主权概念的被动接受。它本质上是一部“大明政治遗产”的演变史:这份遗产在数百年间,被多方势力依历史时序反复切割、交易、再分割,最终通过革命建国与二战秩序的重塑,在法律上被彻底冻结与确认。
明朝及其以前的中原王朝,秉持的是一种以自我为核心的“天下观”。凡声教所至、朝贡所及,皆为其政治影响范围,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排他性领土边界。这份无界而覆盖广阔地域的“天下”,本身便是一份无所不包的政治资产总库。
这份遗产的法理基础,并非武力征服,而是文明辐射与政治承认。在明代以前语境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非领土主张,而是文明秩序的法理表述。朝贡体系下的藩属国虽拥有独立的政权与疆域,但在文明归属上仍属于“天下”的范畴。这是前主权时代唯一的国际秩序框架。

二、第一轮分割:满清入关前后的“陆海大分割”
明朝覆亡后,这份庞大的政治遗产引发了一场持续数百年的国际性重组。第一轮,发生在满清入关前后。
清朝入主中原并非单纯的王朝更替。在本书框架内,这是契丹哈布斯堡政权的地缘政治安排——大陆归清,海外归西。清廷由此获得对东亚大陆腹地、中南半岛及东部岛屿的统治权,西方主导海上贸易与殖民地。这是大明“天下”遗产的第一次分割:以海陆分界为线,将一份无界、覆盖广阔地域的政治资产切割为两大板块。
在“大陆归清”的框架下,清廷与另一支脱离契丹体系的势力,即从北方南下的陆上强权沙俄,在东北亚碰撞。双方通过《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对大明在东北亚、中亚等地区的声教遗产进行了首次条约化、边界化的切割。这是“天下”向“主权”转化的关键一步:模糊的声教影响范围,被转化为排他性的、有明确经纬度的条约边界。

三、领土概念的空白期与时间基准
契丹哈布斯堡体系颠覆大明之后,天下体系的核心由东方转移至西方。但无论清廷还是哈布斯堡体系,此时都尚未形成现代领土概念。
清廷掌管东亚天下疆域,哈布斯堡掌握天下法理话语权,二者均不把领土看作属于人民共同体的排他空间。土地属于君主私产,君主可凭借联姻、继承、战争随意处置。
这一状态延续至 1815 年。拿破仑战争结束、维也纳会议召开,欧洲列强重划势力范围,民族国家体系正式形成,领土主权成为国际法核心框架,欧洲完成从王朝体系向主权体系的转型,而清廷依旧处在天下体系之中。
康熙朝至 1815 年,清廷对外边界格局大体稳定。《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只是天下体系内部的边界协商,并非现代主权意义上的领土割让。乾隆平定准噶尔、回部、大小金川,属于内部疆域整合。直至 1815 年,清廷疆域仍维持乾隆鼎盛规模,不存在现代概念下的对外割地。
需要说明时间基准的取舍:本书不采用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参照。西方后世对这份和约进行了二次阐释建构,虽然签约在 1648 年,但现代 “主权国家起点” 的说法,是 19 世纪国际法学者追加塑造的;条约原文并不包含主权平等、固定领土边界这类现代内涵,这套叙事经过神话加工,不宜用作客观标尺。
选取 1815 年维也纳会议作为时间基准更为稳妥。这次会议落地了清晰可核验的领土划分,标志欧洲民族国家体系与国际法层面领土主权概念正式确立。清廷并未参与这套体系的构建,也不受其法理约束,但可以将 1815 年作为参照坐标。
设立该时间基准,不是接受西方叙事框架,而是建立统一的时间标尺:1815年之前,中国仍处于“天下观”体系之内,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领土主权划界;1815年之后,列强凭借武力强行介入,借不平等条约割占土地,本质是天下体系崩溃、主权国家概念形成后,对东方主权的持续暴力切割。

四、第二轮分割:从“被分配者”到“被切割者”
与沙俄进行地缘分割后,清廷保留北起葱岭、中以青藏高原西缘为界、南至若开山脉的亚洲腹地势力范围。
此后,哈布斯堡体系崩溃,西方主导的独立民族国家诞生。法国进入东南亚,通过殖民条约,将清廷在陆上保留的最后一份政治遗产——以越南为核心的朝贡体系——彻底剥离。与此同时,19世纪以降沙俄对北方领土的持续侵占,亦属同一进程的延伸。
在这一轮中,清廷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第一轮中的“被分配者”沦为“被切割者”。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本质上是对“大陆归清”原始框架的系统性突破:西方势力从“海外”进入“大陆”,从沿海向内陆步步推进。英国对西藏的觊觎、日本对朝鲜的吞并、沙俄对蒙古的渗透,均属这一轮全球再分割在东亚的延伸。至此,大明“天下”的遗产——无论是大陆核心区、朝贡边缘区,还是海外影响区——已被分割殆尽。台湾的被割让,正是这一分割过程的延续。
新中国将清廷政权视为中原王朝的延续,其依据有二:清廷长期统治中原王朝的核心区域;以及近代民族国家概念形成之前、传统历史观下的法理连续性。基于这一历史观,此前清廷与西方势力所进行的地缘划分,可视为“天下观”体系下的内部调整。然而,19世纪以后列强对中国存续领土的瓜分,则完全属于侵略。清廷对上述领土的放弃,作为“天下”遗产的托管者,其权限本身即存在法理瑕疵——这正是在法理上不承认相关条约的根据所在。

五、法统再造:两次根本性修正
现代中国的领土主张,面对历史上被切割的土地,正视“既成事实,不可恢复”的现实。然而,法统的重构并非对既有事实的被动接受,而是通过两次根本性修正,赋予其新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重修正:二战秩序——历史法统向现代主权的转换。中国以二战胜利国身份,对近代以来一切不平等条约进行了全面清算。《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构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终极修正,从国际法层面永久撤销《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归还中国。由此,台湾问题不再受制于旧时代的割让,而被锚定在二战胜利成果这一最坚实的现代基石之上。二战秩序的核心功能,在于完成了历史法统向现代主权的法理转换——使古代权利得以在现代国际法框架内获得承认与保障。
第二重修正:革命建国——唯一合法继承者的追认权。如前文所述,新中国以不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天然正当性为基础,通过现代条约确认了与邻国的部分既成事实。作为中原文明法统的唯一合法代表,新中国继承了全部未被清朝处分的古代权利——清朝对上述领土的处置,在法理上属于无权处分,其放弃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值得商榷。然而,基于历史现实,新中国可通过追溯方式予以选择性追认。这一安排,为超越清朝、直追明朝原始法统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六、法理依据:独立于西方框架的时间基准
以1815年为时间基准,带来三个关键的法理效果:
第一,清廷对领土的处置,在1815年之后属于“被胁迫下的无权处分”。如前文所述,清廷作为“天下”遗产的事实托管者,本无权将人民共同体空间转让给外部势力——这些条约是在军事胁迫下签订的,不具备现代主权实体之间的对等谈判性质。
第二,新中国可以据此对清朝的领土处置进行选择性追认。承认1815年以前“天下观”体系内的边界调整,不承认1815年以后被外部力量强制切割的领土安排。
第三,这一时间基准独立于西方框架。如前文所述,不需要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参照——因其内涵已被重新定义、无法参考。以维也纳会议为参照,不是被动接受西方框架,而是主动选择一个可验证、可对齐的时间节点,为中国的领土法统提供独立的历史依据。
如第九十章所论,王权时代,领土属于君主私产,君主可依婚姻、继承或战争等理由任意处置,与人民无关。彼时“国家”与“人民”之间尚无现代法理关联,君主所签条约仅约束君主本人,而非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主权实体。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私产”,“领土”不再是从属于王室的资产,而是承载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共同体空间。旧时代君主对领土的处置,便不再具有对新时代主权实体的法理约束力。
新中国作为中原王朝法统的直接继承者,可根据历史事实对上述认知进行追溯与确认。这本身便构成一套完整、自洽的历史法统叙事。
本章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中国领土的历史与法理,不涉及对基于西方殖民体系的领土主张进行定义或评价。每一个文明体系均有其自身的法理传统与演变逻辑,每一文明均有权利依据自身的历史脉络,构建与之适配的法理叙述。
而这一法理叙事的论证效力,最终取决于一个前提:中国学界能否完成对西方史学体系的系统性解构——不仅解构其对中国历史的叙述,更要解构其赖以自证的文明源头本身。本著前文各章所从事的,正是这一工作。
当“古希腊罗马”的古典叙事被还原、“拉丁文”的人工起源被揭示、“印欧”概念的命名谬误被澄清,西方国际法体系赖以成立的历史前提便开始松动。在这一认知坐标下,中国领土的法理论证便不再是被动应答,而是一场从历史源头出发、主动重构话语权的工作——不是为既有话语提供注脚,而是为重建法理根基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