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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人类文明史的脉络,至此已逐渐清晰。文明并非多地并行、独立起源,而是发端于黄河文明这一单一源头,向四方逐次传播。中原作为文明核心,最早以观测天象为使命的部落向外探索辐射,在黎凡特地区形成了最重要的次级文明子核。自张骞“凿空”西域,中断已久的东西文明分支得以重新连接。“五胡乱华”实质上是以黎凡特为源头的西方文明分支对中原固有秩序的一次系统性重构,但文明与政治的核心始终在东方。隋唐一统,中央王权的影响力已涵盖帕米尔高原以西的广阔地域。唐末大乱,政治格局三分:宋居中原,辽据北方,可萨—喀喇汗承西域。契丹西迁,史称西辽,此后直至元明,东西政治始终相连。奉中原为正统的制度框架未曾改变,直至清廷与西方达成隐性地缘默契,偏安东方。
在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领土”概念。中原王朝秉承“声教所至”的理念,其影响范围取决于文明辐射与政治威仪,而非排他性的疆界。对于业已形成明确政权的邦国,中原王朝通过授印、朝贡等方式,承认其统治权,并将其纳入以中原为核心的天下秩序。
至于那些不在中原流官制直辖范围内的地区,其统治权或通过武力征伐、兼并重组自行获得,或通过朝贡争取中原王朝的承认,亦或偏安一隅、独自管理。然而,无论何种形态,此类政权皆属短期的王国,其势力范围随局势而消长,最终或消亡,或被重新整合。在此过程中,并无“领土”概念贯穿始终。
领土的概念并非天然存在。无论中原王朝抑或地方政权,在王权政治体制下,皆无清晰界定的领土观念。土地隶属于朝廷或王室,对于中原王朝而言,任何土地流转均未改变其根本属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地方王国亦因王室政治需求而对外转让或割让土地。因此,在民族国家概念形成之前,领土观念并无核心价值。《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赖以成立的政治基础,在彼时尚未出现。该和约产生的年代与满清入关基本重合,其背后所折射的,很可能并非欧洲内部秩序的产物,而是满清与西方势力第一次划分世界势力范围这一历史事件的投射。真正意义上的领土概念,应形成于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确立之后,以拿破仑战争及1815年维也纳会议为时间参照,才是更为合理的历史定位。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本质的批判,将其定位为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并据此展望“国家”的最终消亡与共产主义的实现。这一进程,实质上也意味着未来以国家为载体的领土观念的消解。马克思所描绘的人类远景,与古代中原王朝“天下观”中无界、共生的文明秩序,存在某种结构性的契合。
然而,在人类文明尚未达到理想发展层级的当下,这一思想无疑具有超前的历史维度。基于当前文明发展的实际程度与政治现实,我们仍应立足于对“领土”概念历史渊源的重新梳理,厘清其从前现代的“天下观”向近代主权边界演变的真实脉络。这一工作,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文明演进规律的理解,更能够为当今各国间的领土纠纷,提供基于历史法统与理论逻辑的坚实依据。
当前世界各地的领土划分,大多源于近代西方殖民体系下所缔结的各种条约;由此产生的诸多争端,往往可以追溯至条约条款的模糊与解释上的分歧。我们无法也不必逐一深究每一条约的具体内容,此处不予展开。中国作为中原王朝的直接延续,其领土概念既拥有清晰的历史脉络可供溯源,亦具备完整的法统理论作为坚实支撑。
一、作为“全部政治遗产”的大明“天下”
现代中国的领土边界,既非对古代中原王朝版图的简单继承,也不应是对西方主权概念的被动接受。它本质上是一部“大明政治遗产”的演变史:这份遗产在数百年间,被多方势力依历史时序反复切割、交易、再分割,最终通过革命建国与二战秩序的重塑,在法律上被彻底冻结与确认。脱离这一演变逻辑,整个现代世界的领土概念体系都将失去完整性。
明朝及其以前的中原王朝,秉持的是一种以自我为核心的“天下观”。凡声教所至、朝贡所及,皆为其政治影响范围,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排他性领土边界。换言之,在清朝以前,所有已知世界,在法理上皆属大明政治遗产。这份无界而覆盖全部已知文明的“天下”,本身便是一份无所不包的政治资产总库。
这份遗产的法理基础,并非武力征服,而是文明辐射与政治承认。在明代语境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非领土主张,而是文明秩序的法理表述。朝贡体系下的藩属国虽拥有独立的政权与疆域,但在文明归属上仍属于“天下”的范畴。这是前主权时代唯一的国际秩序框架。
二、满清入关前后的“陆海大分割”
明朝覆亡后,这份庞大的政治遗产引发了一场持续数百年的国际性重组。第一轮、也是最根本的一轮划分,发生在满清入关前后。
满清入主中原并非单纯的王朝更替,而是与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西方势力达成了一套“未见成文却刚性生效”的隐性地缘默契——大陆归清,海外归西。清廷由此获得对东亚大陆腹地、中南半岛及东部岛屿的统治权,作为交换,放弃对世界海洋的参与,默认西方主导海上贸易与殖民地。这是大明“天下”遗产的第一次、也是最根本的一次分割:以海陆分界为线,将一份无界、覆盖全部已知文明的政治资产切割为两大板块。这一划分首次引入了现代地缘政治的排他性控制逻辑——“天下”从此不再是辐射性的文明秩序,而变成了可切割、可交易、可占有的“势力范围”。
在本著的理论体系中,清朝在这一划分中扮演了“事实托管者”的角色:它通过武力继承了明朝的实际统治区域,本应同时继承“天下”的法理符号,却根据自身统治需要,主动放弃了数千年来中原王朝秉承的“天下”观及其衍生的政治遗产。这一放弃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在“大陆归清”的框架下,满清与另一支从北方南下的陆上强权——沙俄——在东北亚相遇。双方通过《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对大明在东北亚、中亚等地区的声教遗产进行了首次条约化、边界化的切割。这是“天下”向“主权”转化的关键一步:模糊的声教影响范围,被转化为排他性的、有明确经纬度的条约边界。清廷在这一轮中,既是“天下遗产”的代理方,也是“划分者”(与沙俄共同划定东北亚边界)。清廷在这类条约中的行为,本质上是“托管者对其实际控制区域进行边界化”,这与清廷与西方势力划分海外资产的性质并无区别——二者同为对大明“天下”遗产的切割与重组,只是切割对象分别为“陆”与“海”。
新中国作为中原王朝法统的直接继承者,可以根据历史现实,从法理上对上述历史事实进行追认。
三、满清与西方海洋势力的“大陆边缘切割”
在这一轮博弈中,满清与西方势力已形成事实上的地缘默契:北起葱岭、中以青藏高原西缘、南至若开山脉,以此划定双方在亚洲腹地的势力范围。此后,法国进入东南亚,将满清在陆上保留的最后一份政治遗产——以越南为核心的朝贡体系——以殖民条约彻底剥离。与此同时,19世纪以降沙俄对北方领土的持续侵占,亦属同一进程的延伸。
在这一轮中,清朝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第一轮中的“共同划分者”沦为“被切割者”。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本质上是对“大陆归清”原始框架的系统性突破——西方势力从“海外”进入“大陆”,从沿海向内陆步步推进。英国对西藏的觊觎、日本对朝鲜的吞并、沙俄对蒙古的渗透,均属这一轮全球再分割在东亚的延伸。至此,大明“天下”的遗产——无论是大陆核心区、朝贡边缘区,还是海外影响区——已被分割殆尽。台湾的被割让,正是这一分割过程的延续。
新中国将满清政权定义为中原王朝的延续,其依据有二:满清长期统治中原王朝的核心区域;以及近代民族国家概念形成之前、传统历史观下的法理连续性。基于这一历史观,此前满清与西方势力所进行的地缘划分,可视为“天下观”体系下的内部调整。然而,19世纪以后列强对中国存续领土的瓜分,则完全属于侵略。满清对上述领土的放弃,并不全出于战败,更多源于其法统不正所带来的主动割让——这正是新中国将相关条约界定为不平等条约、不予承认的法理依据所在。
四、法统再造:革命建国与二战秩序的双重修正
现代中国的领土主张,面对历史上被切割的土地,正视“既成事实,不可恢复”的现实。然而,法统的重构并非对既有事实的被动接受,而是通过两次根本性修正,赋予其新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重修正:二战秩序——历史法统向现代主权的转换
中国以二战胜利国身份,对近代以来一切不平等条约进行了全面清算。《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构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终极修正,从国际法层面永久撤销《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归还中国。由此,台湾问题不再受制于旧时代的割让,而被锚定在二战胜利成果这一最坚实的现代基石之上。二战秩序的核心功能,在于完成了历史法统向现代主权的法理转换——使古代权利得以在现代国际法框架内获得承认与保障。
第二重修正:革命建国——唯一合法继承者的追认权
新中国以不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天然正当性为基础,通过现代条约确认了与邻国的部分既成事实。作为中原文明法统的唯一合法代表,新中国继承了全部未被清朝处分的古代权利。清朝对上述领土的处置,在法理上属于无权处分——作为“天下”遗产的事实托管者,清廷本无权放弃,其放弃行为不具有天然正当性。然而,基于历史现实,新中国可通过追溯方式予以选择性追认。这一安排,为超越清朝、直追明朝原始法统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以上从“天下”到“主权”的演变逻辑,是基于人类文明演进脉络与历史事实,对当代中国领土法统的理论梳理。它无意补充或挑战既有国际法体系,旨在阐明一点:中国的领土主张,拥有独立于西方框架之外、植根于自身历史连续性的法理根基。
本著所论证的“人类文明同源”结论,已从根本上消解了“无主地”概念——没有一块土地游离于文明辐射之外。西方国际法以“发现”为依据的主权主张,其法理前提在文明史层面已不成立。
在这一逻辑下,中国作为中原王朝法统的直接继承者,其领土边界的形成经历了从“天下”遗产到主权边界的独特转换。这一过程无需借助外部法理体系的认证,亦不依赖于对西方殖民条约体系的评判。王权时代,领土属于君主私产,君主可依婚姻、继承或战争等理由任意处置,与人民无关。彼时“国家”与“人民”之间尚无现代法理关联,君主所签条约仅约束君主本人,而非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主权实体。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私产”,“领土”不再是从属于王室的资产,而是承载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共同体空间。旧时代君主对领土的处置,便不再具有对新时代主权实体的法理约束力。
新中国作为中原王朝法统的直接继承者,可根据历史事实对上述认知进行追溯与确认。这本身便构成一套完整、自洽的历史法统叙事。
本章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中国领土的历史与法理,不涉及对基于西方殖民体系的领土主张进行定义或评价。每一个文明体系均有其自身的法理传统与演变逻辑,本章无意将其普世化,亦无意充当其他文明领土主张的法理裁判。每一文明均有权利依据自身的历史脉络,构建与之适配的法理叙述。